風災過後/Mingku陳彥龍傳道

不知道大家是否還記得四年前的「司馬庫斯風倒櫸木事件」嗎?三名司馬庫斯的泰雅爾族人因為將倒在路旁影響聯外道路的櫸木搬至路邊,並將部分殘枝帶回部落擺設,而遭到林務局以「竊盜」之名起訴;但林務局也在部落自行搶通道路後,暗自將櫸木鋸開帶回。這個事件歷經了四年的官司訴訟,終於在上個月9日宣判出爐了,高等法院一審宣判「無罪」!這是多麼令人鼓舞的結果,對於所有關心這個事件的人來說,都感到非常欣慰。

這個事件不只在於是否竊盜國家財產;最重要的,是國家的制度如何看待原住民族群的傳統領域規範。事實上,在聯合國大會已經通過了「原住民族權利宣言」,如果進入聯合國是世界各國很重要的身分指標,那配合與落實聯合國的宣言,更是國家進步的表現;也就是說,這個問題,就表示了台灣是否在這樣的議題上,能夠展現大國之風。當然,這一事件的宣判結果,不只是單單泰雅爾族或是司馬庫斯所關心的事,其實也關乎到整個台灣社會對於所有原住民族群的關心是到何種程度。


這次高等法院宣判無罪的依據是引用94年通過的「原住民族基本法」,在這部法律中說到:「為保障原住民族基本權利,促進原住民族生存發展,建立共存共榮之族群關係,特制定本法。」其中更說明了何為原住民族的傳統領域:「原住民族地區係指原住民傳統居住,具有原住民族歷史淵源及文化特色,經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報請行政院核定之地區」、「而部落指原住民族地區一定區域內依其傳統規範共同生活結合而成之團體」、「土地係指原住民族傳統領域土地及既有原住民保留地」。最重要的,制定此法的用意是依原住民族意願,保障原住民族之平等地位及自主發展,實行原住民族自治,本多元、平等、尊重之精神,保障原住民族教育之權利。同時也保障了原住民在族群區域內得以行使之傳統活動,作為傳統文化、祭儀與自用,例如:獵捕野生動物、採集野生植物及菌類採取礦物、土石及利用水資源。


如果當初制定此法的用意是為了消除過去在殖民統治下的規範,那實在看不出來櫸木事件何罪之有。在這長達四年的官司訴訟中,不難看見整個國家對於原住民的政策搖擺不定,一方面通過了友善的法律條文,另一方面卻又限制、規範應當與不應當作的事,無怪乎「新伙伴關係」一直只是個口號而已!


不只原住民族基本法有這樣的保障,事實上行政院農委會林務局有一套森林法,其中第十五條條文說:「森林位於原住民族傳統領域土地者,原住民族得依其生活慣俗需要,採取森林產物。」(參閱林務局全球資訊網)這可以幫助我們齊來思考,如果法律的白紙黑字寫得很清楚,為什麼還會有這麼多的爭議性呢?


櫸木事件的結果給我們很大的鼓舞,但面對去年八八風災後,我們還是要有勇氣與毅力,去面對和爭取。在高雄那瑪夏有所謂的大愛園區,我們要感謝在社會上仍有很多人願意付出心血來為災區的需要而努力,但如何做卻是一個很重大的問題。部落不只是需要一個可以居住的地方,同時也需要文化可以繼續生長的場域。曾經吵得很凶的BOT,好像又要再一次的浮現了,可以想像嗎?說不定連人都可以BOT!災後重建無非是透過政府及民間的力量,再加上受災地區的人民,一同來建造符合地區需要的生活環境。若國家政府無力在這一方面努力,想必就會讓民間團體去承擔這樣的工作。然而,比較浮上台面的可能是政府提供一塊土地,讓民間團體或是認養的企業去執行、規劃,但真正需要的是受災的人民,他們的需要好像不在這三角關係當中。例如:剛開始的安置工作,是要「阿彌陀佛」還是要「阿們」?


在小林村就有夢幻的重建計畫,是由台灣首富和慈濟基金會聯手合作提供的,不但有提及家屋的選擇,還提供有機農業的栽種和小型加工廠,將食衣住行都計畫在內了。但這就凸顯了問題所在,這是誰的責任?是政府?是財團?主體又是誰呢?小小的災民,好像要變成未來重建示範區的模範區域,那這是誰的期待呢?不就是財團與民間團體的理想嗎?什麼叫做BOT,就是透過興建、營運、轉移的方式,推動民間參與公共工程,就是政府規劃的公共工程計畫,經過一定程序由民間機構投資興建及營運其中一部份或全部,並由民間機構於一定期限內經營服務。待期限屆滿時,民間機構應將當時所有全部營運資產,依原許可條件有償或無償概括移轉與主管機關。災民也可以BOT嗎?


去年有一部電影「2012」,訴說地球因為太陽黑子活動異常的關係,導致整個地球地熱的溫度攀升,而造成有如創世記大洪水般的災變。電影中描述,美國早在幾年前就預測了這個現象,因此在中國秘密興建了船,只有被選定的人才能拿到登船證明。那麼,誰有資格被選呢?其中有政府高官、企業主、特殊貢獻者,卻沒有一位是平凡的百姓。


這部影片令我思考了很久,在我們的社會,在我們共同經歷的事件中,一起付出的代價是什麼?是土地?是家園?是房子?是文化?是傳統?這些都是,但有一樣我們卻輸不起,那就是彼此之間的「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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