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懂法律就該死嗎?」:同理心應該是法官專業倫理的核心(四)/陳業鑫

四、結論司法工作是良心工作,司法官的身分雖受憲法保障,但其前提,以司法官能夠勝任其所從事的工作為前提,否則將形成司法獨裁或司法暴力,以司法獨立為名,大玩文字遊戲,終究受害的還是司法信譽與人民權益及法律的尊嚴。法官要瞭解真相,才能不受驚嚇。正如我推動的民法繼承編修正運動,如不是我反覆徹底地研究瞭解「遺產繼承」的本質、銀行放款的作業程序以及「個人責任」作為貫穿整部民法典的立法原則,我不可能會在屢次的挫敗後,依然將當事人的痛苦放在心中,以最大的意志力面對推動修法的種種艱難險阻。


德國哲學家康德(Kant)從「理性」出發,提出了普遍性原則、目的原則和自律原則。普遍性原則,就是如果你不希望別人這麼做的話,你也不應該這麼做;目的原則,是不論對待自己或他人的人性,都要當成目的,絕對不能當成只是手段,簡言之,就是「把人當人」;自律原則,就是相信人類有其理性,自我決策,從事道德行為,正是這種理性,使人具有高貴、內在的價值。我以為這就是「同理心」構成法官倫理核心的理論基礎:如果手中案件的當事人是自己或自己的父母、兄弟、子女,應該如何審理,所有案件就應該用同一個標準審理。如此,司法官的工作才稱的上是良心事業,才無愧於憲法第80條對司法官的誡命,以及憲法第81條對司法官的保障。


美國聯邦法官行為法要求法官應保持正直、廉潔及獨立,公正勤勉從事審判,審判時不受輿論影響,不得媚俗迎合大眾。如此,法官才是真正的獨立,獨立於輿論,獨立於媚俗,獨立於既有學說與實務見解,僅順從於理性與良心,公正進行判斷,勇於挑戰一切不合理的既有規範,當事人的問題才能完全得到解決,這也是「司法獨立」的真義。


法律人所思所議,在在關乎國計民生,與個人之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無不相關。法律人的基礎學養與專業素養固然重要,但其有無專業倫理,恐怕更為動見觀瞻,可謂是國家「法治」程度的重要指標。法官應把持如何之倫理觀念,應取決於憲法下,法官究應扮演何種角色而定。於我國現行憲法下,獨立、平等及民主的司法乃憲法之基本要求,照應在法官職業倫理,不外乎獨立的判斷、公正的態度及以民為先的理念。司法當局一直念茲在茲的「司法為民」,說穿了,不過就是要求法官在執行審判職務時,能秉持「同理心」。如無「同理心」,所謂「司法為民」只不過是空話一句。法國十八世紀法學家羅伯斯比爾就曾提醒過:「不能寧要真理的影子不要真理本身。」那我們豈可只要正義的影子不要正義本身?


固然,法官的工作特徵,可謂是高度的智慧、嚴格的道德要求以及粗糙的熱情之緊張關係的寫照。而從社會文化的形相與法官群體的自我群相而言,良心與倫理可謂是司法官不可或缺的主觀條件,只是其實現的方式與程度,有時因法律發展的情形與社會價值及法治的要求情形,而有不同變化而已。司法官本諸良心,依法獨立行使職權之任務,除了就具體案件從事正義裁判外,對於整體法律價值觀念體系的進展,更有積極促進的使命。司法官固然不必亦不能像其他行業的政治、經濟、社會人才,積極參與民主政治之興革,但是透過法律解釋,避免惡法亦法,也是積極實現正義的職責,更有本諸良心與道德,全力以赴的必要。


最後,我想與各位律師道長們分享一句話:「如果我知道在法庭上能獲勝訴,因而欺詐孤兒,願我的手臂折斷;願我的肩膀脫落。因為我畏懼上帝的懲罰,我絕不敢做這樣的事!」希望我國的司法制度,在法官、律師、檢察官及所有相關從業人員的共同努力下,重視專業倫理,重塑形象,重建典範,使人民對司法「定紛止爭」的信賴提高,我國才能早日躋於先進法治國家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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