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懂法律就該死嗎?」:同理心應該是法官專業倫理的核心(三)/陳業鑫

三、我對「同理心」的認知與實踐

由於在現有民法繼承編規範體系下,未辦理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的繼承人,只能概括繼承被繼承人所有債務,縱使我窮盡所有法學方法論中的解釋方法,也沒有辦法為這些繼承人找到任何解決的方法,我只能尋求否定現行法效力的方式-釋憲。


94年1月14日,我以高雄地方法院旗山簡易庭法官名義,裁定停止旗山鎮農會與陳姓姊弟繼承債務訴訟程序,並以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二項及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371、572號解釋為依據,主張民法第1148條及第1153條規定違反憲法第23條之「比例原則」,聲請大法官解釋。嗣後,並陸續將所承辦之旗山、鳳山、岡山簡易庭繼承債務訴訟案件全部停止,併同聲請大法官解釋。


不料,經過將近兩年的等待,司法院大法官自95年10月13日起,陸續決議不受理,令我感到錯愕與不解,也為無法解套的債務繼承人感到悲傷:難道不懂法律就該死嗎?不懂在法定期間內辦理拋棄繼承與限定繼承程序的繼承人,就要遭受被剝奪財產甚至生存的權利?


經過短暫的沈澱與反省,體認到繼承債務的案件在司法體系內救濟途徑已窮,此類案件如要獲得救濟,如大法官在不受理決議中載明的,只有尋求立法政策的改變。只是,這是一條更為艱難道路,因為民法繼承編自民國20年施行迄今,已有76年時間。在我之前,國內沒有任何人對於概括繼承制提出任何質疑,翻遍所有繼承法相關教科書及學術文章,也沒有隻字片語支持我的看法,所以,如要向立法者提出訴求,一定要謀定而後動,絕不能再重蹈釋憲被決議不受理的覆轍,因為個人得失事小,但如訴求修法行動失敗,許許多多莫名背負繼承債務的家庭將更求助無門。


身為一名法官,直接向立法者訴求修法,是很困難的。由於長期以來「法官不語」的傳統,整個司法體系對於法官對外發言是傾向保守的,遑論訴求修法。但由於上帝給我的意志力,讓我決定排除萬難並忍受同儕可能的質疑與異樣眼光,踏出這一步。因此,我陸續於報紙及網路上撰文呼籲各界重視此一問題,當時因為媒體陸續披露幾則繼承債務背債兒的悲慘故事,輿論漸漸重視此一議題,加上我的文章密集見報,終於引起許多具有決策影響力的人士與我聯絡,包括立法委員、著名律師及財團法人台灣兒童暨家庭扶助基金會(下簡稱家扶基金會),大家對我的訴求與主張均持肯定與支持態度,令我頗為振奮。立法委員李復甸更於96年8月16日就此議題召開公聽會,除主持的立法委員外,其餘出席者包括司法院與法務部主管機關人員、學者、律師及繼承債務受害人等,我亦受邀出席,並在會中聽聞更多且更駭人聽聞的繼承債務受害家庭慘狀,且得知法務部及部分身分法學者對於修法乙事仍是保守以對,我認為如不提高訴求層級及調性,恐怕短時間無法達成修法目的。


當時,總統選戰方酣,朝野兩位總統候選人均是法律人,一位是法學博士,一位是律師,並均受過基層民意洗禮,我判斷應該比較能貼近民眾的心聲,乃大膽再撰寫一篇文章,請兩位候選人要「學習公道,伸張正義,幫助受壓迫的,保障孤兒,為寡婦辯護。」文章登出當日,我就接到馬英九總統來電,表示支持我的看法,並向我表示將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將民法繼承編修正案列為優先法案,至此,民法繼承編修正的行動總算碰觸到了核心,即將付諸實現。但事情絕無可能如此順利,除了法務部及部分身分法學者的反對之外,銀行公會此時也以利益團體角色登場,強調如改為以「限定繼承」為原則,將使其債權不保,影響金融秩序云云,我乃繼續撰文反擊這種似是而非的觀點。


不過,修法終究不是一蹴可及,反對聲浪陸續湧現,我與家扶基金會人員商討結果,認為應以未成年人為優先拯救對象,此亦與家扶基金會成立宗旨相符。目標既定,我們乃著手成立修法推動委員會,擬定推動遊說修法方針,號召全國法學界及實務界認同修法訴求者參與連署,擴大支持基礎,並決定在96年11月18日即世界兒童人權日前夕,召開擴大記者會,除請背債兒現身說法外,並由法務部次長、台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主任委員葉慶元與我一同就民法繼承編修正草案表示意見,會中法務部代表態度稍見軟化,同意就未成年人及禁治產人修法改採當然限定繼承制,但僅同意溯及適用於修正通過前三年內的繼承債務案件。但據家扶基金會調查結果,百分之九十以上之案例均發生在三年之前,如此次修法依法務部勉強提出之修正草案,僅能溯及適用三年內之繼承債務案件。因此,修法爭點又集中至溯及既往年限問題。


96年11月19日,我再次撰文批評修正草案僅溯及適用三年,為德不卒,希望能無限期溯及適用於所有案例,這樣所有背債兒才有解套空間。當日下午,家扶基金會人員來電,告知公共電視將在當日晚上的「針鋒相對」現場直播節目中,邀請對此次修法贊同與反對的雙方代表,進行辯論。反對修法的代表將是一位擔任過律師的立法委員,為免攻防一面倒,在家扶基金會人員的請求下,我又再度請假搭乘高鐵北上,剛好來得及參加當日晚上七時半開播之現場節目。在節目中,我就反對修法者的疑慮一一釋明,並在節目結束後,於回程的捷運車廂中與對談的委員再次交換意見,讓委員知道此次修法草案如無限期溯及既往,對債權人的權益亦不會有太大影響。11月21日,英文報紙Taipei Times亦翻譯我的文章刊出,使在台灣的外國友人亦能瞭解我國此次繼承法改革運動的內容。11月22日,立法院司法委員會準備討論民法繼承編修正草案,修正條文能否擴大適用於修正前所有案例,當日是極關鍵的一日,連日來的討論,也漸漸讓輿論明瞭,無限期溯及的修法方向,才是徹底矯治此一負面影響的斧底抽薪之道。


也正是立法院司法委員會討論民法繼承編修正案的同一日,中國時報以整篇社論,支持我的觀點,並表示「一項因惡法而形成的法秩序,如果明顯違反社會公平義理,保持法的安定性就形同助紂為虐」等語。立法院在隨後的朝野協商中,即就修法溯及既往不設年限達成共識。但法務部、銀行公會與部分未具名的法界人士隨即表示全面溯及既往有違法律安定性云云,我深怕立法院二讀會時會再有變數,乃決定採取行動維持戰果,立刻再撰文就銀行公會與法務部的質疑一一澄清,說明此次修法乃是「不真正溯及」,已清償繼承債務部分,不得請求返還,不影響法律安定性;並要求銀行公會檢視銀行授信放款所遵守的5P原則,即評估借款人(People)、資金用途(Purpose)、還款來源(Payment)、債權保障(Protection)、授信透視(Perspective),並未就繼承人之財產予以評估,是其債權能否受償,本就與繼承人的財產無涉,是以新法縱使溯及既往,亦不會影響債權人任何權益,如果說債權人對繼承人有任何信賴,也僅有「繼承人對繼承法律無知」的信賴,此種信賴是否值得保護,不言自明。嗣後,立法院於96年12月14日三讀通過民法繼承編修正條文,使未婚之未成年人與禁治產人無須經過任何程序,即當然僅以繼承所得遺產為限,對繼承債務負有限之清償責任,並且無限期溯及既往。此修正條文經總統於97年1月2日公布,並自1月4日生效。


以現行民法繼承編規定內容而言,往後應不會再有未成年人背負龐大繼承債務的慘狀再發生。不過,我的理想是不分成年未成年,都應直接適用「限定繼承制」,畢竟要成年的繼承人理解複雜的「拋棄繼承」、「限定繼承」法律程序,並不容易,且一旦成年繼承人疏未辦理,「債從天降」的慘劇還是會一再發生。因此,我仍持續撰文呼籲社會各界重視成年的繼承債務受害者問題,希望能盡快修法徹底解決受害者的痛苦,台灣這片土地不應再有無辜的繼承債務受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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