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懂法律就該死嗎?」:同理心應該是法官專業倫理的核心(二)/陳業鑫

二、何以「同理心」應該是法官倫理的核心之一?

為何「同理心」應該是法官倫理的核心之一?這必須從我個人實際經歷的一個審判經驗說起。

我在擔任法官的第一年,就遇到這樣一個案件:小民與小強是兄弟,小民十八歲,高三生,小強十四歲,就讀國中二年級。小民與小強的媽媽美芳,是堅強而獨立的單親媽媽,含辛茹苦扶養兩個兒子。小民七歲、小強三歲時,美芳因為丈夫好吃懶做,吃喝嫖賭樣樣來,不僅不賺錢養家,還時有家庭暴力舉動,美芳認為這樣的婚姻沒有未來,毅然決定離婚,並爭取到小民與小強的監護權。小民十歲時,美芳接到前夫家人打來電話,告知前夫的死訊,美芳有一點法律概念,知道前夫一定在外面欠一屁股債,為避免無辜的兩個兒子繼承債務,美芳掌握前夫死亡後的二個月黃金時間,代理小民及小強向法院聲請拋棄繼承,事後得知前夫果然積欠巨債,美芳深深慶幸自己挽救了兩個兒子的未來。過了八年,美芳又接到久未聯絡的前夫家人來電,這次是小民及小強的爺爺過世,美芳認為自己與前夫婚姻雖然不幸福,但小民及小強畢竟是爺爺的孫子,參與喪禮盡晚輩的最後責任,也是人情之常。小民及小強的爺爺喪禮結束後,美芳一家三口如往常一樣歸於平靜,小民更是為自己的大學入學考試用功準備,希望以後有好的前途與發展,讓媽媽不要再那麼辛苦了。不料,就在爺爺過世後八個月,美芳突然接到法院發的支付命令,上面載明債務人是小民及小強,美芳是法定代理人,債權人是某家銀行,要求小民及小強連帶給付驚人的天文數字:
2550萬元!美芳趕緊到法院聲請閱卷,看看究竟是怎麼回事,才得知居然是八個月前過世的爺爺,在外幫人作保,積欠銀行2550萬元,這筆巨債依民法第1138條及第1140條規定,就由小民及小強共同代位繼承,並依民法第1153條規定對銀行負連帶責任。美芳看到這樣的事實及法律規定,差一點暈厥,但堅強而獨立的她,知道孩子還小,自己絕對不能倒下,於是四處請教律師及法界人士,看看有沒有救濟的途徑。最後,只能死馬當活馬醫,在明知已經超過民法第1174條規定的二個月期限的情況下,仍硬著頭皮以法定代理人的身分,代理小民及小強向法院聲請拋棄繼承,案件分到我的手上,但因已超過法定期間,被我裁定駁回。小民、小強抗告到高等法院,也是一樣的結果。小民及小強後來怎麼了?我也很想知道,但我並不清楚。這幾年來,我只記得小民及小強的媽媽及舅舅當時在法庭上的表情,沮喪而痛苦,我也很不忍,但為了看看這位辛苦而堅強的單親媽媽有沒有可能撒個小謊,說其實是在一個半月前才知道公公的死訊,我特地少見地通知拋棄繼承案件的當事人到場開庭,沒想到這位令人尊敬的單親媽媽居然誠實地說:「八個月前就知道了。」,束手的我只能「依法駁回」。

當時是民國
8911月,我分發到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服務不到八個月,接到這樣一個拋棄繼承的案件,當事人的遭遇令我印象非常深刻,也讓我對繼承法的規定第一次產生疑慮。我不禁思索:這樣的結果,我從未在教科書上看到,以前也從未想過,而今身為審判者,適用法律的結果竟是如此不公平,等於毀了兩個小孩的一生,這樣的法律應該有點問題吧!這跟我擔任法官以來,秉持的理念—不可仗勢佔窮人的便宜,不可欺壓法庭上無助的人。似乎有些扞格。不過,當時雖然覺得如此適用法律結果很奇怪,但只覺得身為法官只能依法審判,當事人自己不懂法律知識,也只能承擔這樣的後果,而且日復一日案牘勞形的法官生涯,每月月底發下來的全院法官承辦案件報表,不容許我把心思停留在此個案上,我也只好把這個案例事實牢記在心裡,有機會就向旁人宣導繼承法律的知識,希望類似悲劇不要再發生。

92
12月,我因院內職務調動關係,分發至旗山簡易庭服務,92968月止,總計4年又9個月的時間。在旗山簡易庭服務這一段日子,職司簡易、小額訴訟程序案件之審理。由於管轄區域是高雄縣最偏遠山區的九鄉鎮,在審判案件過程中,深刻體會到台灣社會除了南北差距之外,城鄉差距更是另一個不能忽視的課題。旗山簡易庭轄區的九個鄉鎮都是典型的農村與原住民部落,人口結構因為社會變遷的結果,呈現與都市完全不同的景象:街上只見到三三兩兩的老人及小孩,下田的農人也幾乎都是老人家,兒童則是因為父母在都市工作,負擔不起高昂的托育費用,只好把小孩留在鄉下,讓老邁的祖父母照顧,隔代教養情況普遍。偶爾見到的青壯人口,幾乎都有嚴重的失業問題,失業之後就衍生出吸毒、治安等社會問題,加上當時金融業界普遍不負責任地推銷信用卡、現金卡,讓這些人的財務狀況更是急速惡化,卡奴比比皆是。更慘的是,當這些卡奴不堪債務逼迫,健康惡化,或是自己選擇結束生命時,居然會讓無辜的下一代,或是無辜年邁的父母,繼承龐大債務,如同受到詛咒一般,卡奴身份繼續在家族延續。當這些無辜的債務繼承人被銀行起訴告進法院時,我雖覺同情,但依法律規定,繼承人未於法定期間內辦理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我也愛莫能助。但是,情況越來越嚴重,直到一位到場的繼承人,對於此種法律規定,提出嚴厲的質疑:「難道不懂法律就該死?」,讓我不禁思索:這種繼承法的設計,是要懲罰不懂法律的繼承人嗎?

相對於這些不懂採取法律措施保護自己的弱勢繼承人,以前在家事法庭服務時,曾經收過本院法官聲請辦理限定繼承的案件。這個事實說明:現行繼承法是專為法律知識的強者而設計的,不懂法律的弱勢民眾,是沒有辦法享受限定繼承制度的避險利益。我不禁憂心:這種狀況如果繼續下去,台灣的社會能安定嗎?

「不知法律就該死嗎?」,這句話,讓我轉側難眠,夜不成寐。是的,我是法律專業工作者,法律知識上的強勢者,而且,不知是幸運還是不幸,還掌握了神聖的審判權,我的決定,將直接對當事人的身家性命造成影響。我如果對這句話無動於衷,依照民法繼承編現有規定判決,這些繼承債務的案件只會跟成千上百的類似案件一樣,花十分鐘寫判決,送達,確定,然後歸檔。這句話只會像丟進湖中的小石頭一般,激起一圈圈小漣漪,然後消失,從此這些案件無人聞問。但這時,上帝把「同理心」這三個字嵌進了我的心坎裡,讓我自問:如果這些不懂法律的當事人,是自己的親人,我還是會照章行事如此判決嗎?

由於信仰的關係,我查考了聖經,看到這樣的一段故事:
有一個寡婦,她丈夫是先知群中的一員;她去見以利沙,說:「先生,我丈夫死了。你知道他是敬畏上主的人。現在有一個債主來,要把我的兩個兒子帶去當奴隸,償還我丈夫的債。」以利沙問:「我能為你做甚麼呢?告訴我,你家裏有甚麼東西?」寡婦說:「只有一小瓶橄欖油,此外甚麼都沒有了。」 以利沙告訴她:「你去向鄰居借一些空的容器,越多越好。然後,你和你的兩個兒子進屋子裏去,關上門,把油倒進容器,裝滿了就放在一邊。」於是,那寡婦和兩個兒子進了屋子,關上門,把小瓶子裏的橄欖油倒進她兒子借來的容器中。他們倒滿了所有的容器以後,寡婦問還有沒有容器,一個兒子答:「沒有了。」於是,橄欖油不再流出。寡婦回到神的人以利沙那裏,以利沙對她說:「把橄欖油賣掉,去還你的債。剩下的錢足夠你們母子過活了。

自此,我理解到為何上帝讓我轉側難眠。原來,繼承債務的悲劇,不僅僅發生在二十一世紀的台灣,早在舊約聖經時代,先知的繼承人也身受其害。但是在人的眼中極為困難的事,在上帝手中則是沒有不可能的事。也許想想其他辦法,還是會有出路。因此,我選擇走另一條路,讓這句話激起的不是小漣漪,而是沖倒「概括繼承制」的大海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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