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對「多元成家」立法的看法

由台灣伴侶權益推動聯盟 (伴侶盟) 及部分立法委員積極推動的「多元成家」法案,如果順利將會很快完成立法手續,成為民法的一部分。這個法案的背景,當然和同性戀及其運動的議題有著緊密的關係。幾年來,和同性戀及其議題相關的同志運動在台灣社會中如火如荼地推展,顯然十分順利,支持者越來越多,反對的聲音則相對減弱。有些人看見這樣的現象,認為這是社會的進步,但也有人不以為然,認為這是退步。究竟是進步或退步,因為涉及價值觀的問題,實在難以輕率斷定。不同的價值觀必定產生不同的判斷與評定,因此而生的爭論可能一時無法止息。然則,這個議題及其運動的社會影響實在值得深入探討。

同性戀及其運動背後,依據的是絕對的個人自由主義的思想。這是一種社會思想和人生哲學。這種思想和哲學的辯證主軸係「個人主義」對抗「集體主義」。個人主義必然強調自由,極端或絕對的個人主義當然導致極端或絕對之個人自由的思想。而所謂絕對的自由,就是站在個人至上的立場或以個人為中心主張個人不應受任何約束,除非自由的行使侵犯了他人的權益。用通俗、淺顯的話說,它表達的就是「只要我喜歡,有什麼不可以?」的主張。若是有人對這一主張提出質疑,個人至上擁護者可能反問:「只要我喜歡,又不干你的事,為什麼不可以?」

同性戀議題也牽涉到性解放的主張。傳統的社會基於性倫理的基礎認為性行為必須受到一定的規範和約束,但現代人主張性的行為是個人的權利,旁人無權置喙。極端的性解放主義者因此主張不僅可以和任何人發生性行為,只要自己喜歡,則和動物性交也沒有什麼不可以。簡單說,支持性解放主張的背後是個人絕對自由的思想。這種自由,簡單說就是個人可以享有不受約束,放任的自由,只要不侵犯別人就好了。這樣的自由主張表面上似乎也言之成理,然則,這種主張的行動者及其行為真的不影響其他不同主張的人及他們的生活嗎?顯然不是!

從實際面看,極端的、絕對的個人主義是行不通的、矛盾的。沒有一個個人可以不在社會裡存活。《魯賓遜漂流記》的主角因船難而在海中孤島生活一段時間,最後還是重回眾人聚居的社會。即使在孤島上,他也不是孑然一身,他的「伴侶」包括一隻狗和一位他自行命名為「星期五」的土著。此外,「個人」必須相對於「集體」或「社會」才有意義,一個活在完全沒有其他人或生命可以對照的世界中的「個人」是沒有意義的。因此,絕對的個人主義是沒有基礎的。

根據聖經,亞當這個人被造之前,上帝已經造了許多其他形式的生命等著他。造了他之後不久,上帝還是說:「那人獨居不好」,所以又替他造了一個配偶 (台語聖經譯做「匹配的」,有平等之意含,參考〈創世記〉2:18) 顯然,聖經彰顯這是上帝所定適合人類社會的法則。所有的人都生活在至少由兩個人以上組成的社會裡面,其生活與行為因此無法和社會脫離關係,也不可能對社會沒有影響,所以個人的自由與集體的自由與和諧必須同時兼顧並求取平衡。

實例證明個人實在無法脫離社會而存活。古代囚犯最害怕自己一個人遭流放到荒郊野外 (這意味著「逐出社會」),監獄受刑人最擔心的是獨囚。反過來說,社會也無法沒有個人,因為個人是形成社會的基本單元,沒有兩、三個以上的個人是無法構成社會的。所以,集體至上或絕對的集體主義是另一種迷思和謬誤。本質上,個人和社會或集體之間存在著一種難以分割的依存關係:沒有個人,就沒有社會;沒有社會,個人無法或很難生存。

既然是一種「關係」的生命存在,則如何保持平衡讓兩者都能得到合理發展的機會與獲得適度的保障,這是公民社會中公共事務領域必須認真思考的問題。「關係」的存在,必然衍生出規範或法律的需要,法律除了約束或限制個人自由的無限發展之外,更重要的是保護社會或集體的安全與和諧,如此才能有利於社會穩定發展,也才能夠有利於個人的發展。

社會是個人的集合體或「集體之個人」的一種形式,社會發展過程中必定產生許多制度,婚姻的制度是社會諸多制度之一,核心價值是家庭。家庭制度與社會發展有著極密切的關係。組織家庭,除了性以外,當然包含生命延續的意義和兒童養育與成長的功能。甚麼樣的家庭制度對人類社會的發展是比較合宜的?或甚麼制度都合宜?這是必須嚴肅考慮的問題。個人主義者可能考量較多的是自己的權益,而不是集體的權益。

根據人類社會的經驗,最自然的「家」的原始概念,係建立在一男一女藉著婚姻結合的基礎上,男女結合後自然產生家人與家族。基督教聖經對「家」的定義正是建立在這種最自然的原始概念上。其實,人類社會曾經實驗過不同的家庭制度。古代斯巴達人將核心家庭擴充為規模更大的集體家庭,由國家聘僱專業人員負責照顧、培育兒童的成長。嬰兒出生不久後,就交由國家培育長大,目的在塑造勇猛剛強的戰士,以利保衛國家,但這一個制度似乎已經被歷史淘汰了。兒童成長的最佳環境還是核心家庭,雖然並非每個家庭都是理想的,但傳統的家的環境卻是最自然與合乎人性的,其餘都是替代性的。

「多元成家」法案的最大問題不僅在於個人主義的極致表達,且企圖更進一步藉著立法改變傳統社會約定俗成、自然與合乎人性的「家」的觀念和婚姻制度。這個法案表面上似乎不推翻一夫一妻的制度,卻有可能讓這個制度在極端個人主義持續擴大,與絕對自由思想的淺移默化過程中受威脅或甚至被消滅。從這個結果反過來看,多元成家法案的終極目標的確是在消滅現代的婚姻制度,這可能是主張這個法案的一些人始料未料及之處。這個法案的提出,以隱匿的方式否定現代社會多數人持守的家庭觀念和制度。這樣的法案只考慮少數個人主義者的權益,卻忽視群體個人的信念和利益,似乎有少數說話大聲的人壓迫沉默多數大眾的嫌疑,這是必須檢討之處。

支持同性戀運動或多元成家法案的人喜歡用〈約翰福音〉第8章第3~11節的經文控訴反對者以罪人之身丟別人石頭,意圖定別人罪的謬誤。但若反過來冷靜思考,隨意指責反對者為丟石頭的人,要他們噤聲不語,不也是丟人石頭定人罪行的行為?該段經文最後顯示:沒有人丟石頭,因為所有的人都知罪離開,可能也知道由個人取走他人性命的作為確實太過嚴重。耶穌也不定那女人的罪,卻給了她一個清楚的行為「準則」。這一準則,可能是今天的我們必須共同以謙卑的態度,虛心努力尋找,以便使個人自由與集體權益間獲得平衡與和諧共存的方案。


【後記】本文寫於2013年9、10月左右,原先寄給台灣教會公報社尋求發表之機會,但未被接受,最後乃選擇刊登在台南東寧教會2013年11月23日的週報上。當時社會上流行的論述主題是「多元成家法案」,非現在的用語「同婚」,內容卻相同。有人主張這是一個「人權問題」,不能訴諸大眾討論;但本質上這也是一個「社會制度」變更的議題,且牽涉之層面深廣,值得更多人一起關心。過去的論述,支持者與反對者雙方多半無法以理性、冷靜之態度做開放性的討論,只淪為謾罵和相互的指責,製造並加深了社會分裂與互不信任的效果,卻無助於釐清問題的癥結所在,誠屬遺憾。此文從社會共同體的角度和觀點考察這個具爭議性的問題,或許得出的結論和許多人的主張不同,也請耐心讀完並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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